网购纠纷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31 06:31浏览量:1971
在网购消费中经常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比方卖家出售质量不符的东西,买家被商家骗了等等。两边在购物的时分发作胶葛而无法经过交流方法处理时,就能够走诉讼的途径,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有关的网购胶葛判定书范本。
江某诉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胶葛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江某。
被告: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实行董事。
托付署理人:谢某,北京X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崔某,广东X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托付署理人:林某甲,系被告林某的弟弟。
原告江某诉被告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林某网络购物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署理审判员冯立斌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被告XX公司的托付署理人谢某律师、崔某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江某诉称:江某于2013年11月8日购买了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供给网络买卖渠道给林某出售的三星I9300手机一部。江某收到该手机后发现异常,遂托付我国查看认证集团对该手机进行检测,检测定论为“创新机”。该手机顺便的发票也归于假发票。林某的宣扬页面上许诺“假一赔三”。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购渠道,有职责和职责监督其渠道出售的产品质量,但其未尽责,对江某购买到创新手机构成因果关系,也未及时阻止,也未及时采纳有用办法维护顾客合法权益,恳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退回江某货款1900元;2、二被告补偿3倍货款5700元;3、二被告一起补偿江某因而诉讼而发作检测费、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等合计2200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一起承当。
被告XX公司辩称:XX公司不是产品的出售者,不是江某与林某之间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江某要求XX公司承当网络购物合同的违约职责没有法令依据。XX公司是供给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络渠道供给者,XX渠道的信息是买卖者自行发布,XX公司在本案中已尽事前、事中的留意职责,和过后的弥补职责。XX公司不应当承当一起补偿职责。
被告林某辩称:江某并非正常买家。江某纠结多名买家在我网店歹意购买XX贝捏造事实,要挟、勒索我方给其打款,手段恶劣。在XX网工作人员活跃处理、查询下,江某的恶劣行为已被识破,所以买卖作退货退款处理。林某赞同将产品进行退货退款,检测费、运费由林某承当。
经审理查明:XX网由XX公司开办。2009年10月22日,林某以“蔚X网购”的称号在XX网注册成为会员。2013年3月30日,江某以“X要雄起”的称号在XX网注册成为会员。2013年11月8日,江某经过“X要雄起”的会员名在XX网以1900元的价格向“蔚X网购”购买了IMEI号为355533058185035的三星I9300GALAXYSⅢ手机(以下简称“三星手机”)一台,“蔚X网购”在其XX网的店肆网页许诺“全新正品”、“假一赔三”。2013年11月9日,案外人谢成代江某签收三星手机,并在补白处注明IMEI号为355533058185035。2013年11月20日,江某以其购买的三星手机是假货为由,创立退款请求;同日,江某将三星手机邮寄到XX网的合作方我国查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查验,共开销检测费99元,快递费28元。2013年11月22日,因江某逾期不承认收货,XX网主动完结买卖。2013年12月2日,我国查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查验陈述,以为该三星手机为创新机。2013年12月16日,因江某差错上传案外人的购物发票,XX网以江某供给的手机检测陈述和卖家发货时分的手机串号不一致为由,不支撑江某的退款请求。
在庭审的过程中,江某明确要求免除与林某的网络购物合同。
本院以为:江某与林某之间关于网络购物的约好,实践是两边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好。“全新正品”、“假一赔三”系林某以“蔚X网购”名义作出的意思表明,并不损害社会和别人的利益,亦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故两边买卖合同建立并收效,两边的权利职责受法令的维护。林某交给江某的三星手机,经查验系创新机,不符合“全新正品”的约好。林某作出“假一赔三”的许诺,是对自己设定职责,属合同条款中带有赏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
因三星手机质量不符合要求,江某要求免除合同并退回货款;林某亦要求退款退货。两要求均不违背法令规则,本院予以支撑。
林某违背买卖合同职责,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按照合赞同思自治准则,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归纳要素,由林某承当其对大众作出的“假一赔三”的许诺,不只有利于维护商家自身的诺言,亦有利于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为检测所购手机是否属创新机,江某花费检测费用127元。该费用系由林某的违约行为而发作,应由林某承当。
江某建议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缺少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胶葛,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为江某与林某,XX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江某以XX公司未尽卖家身份审阅、没有监督其渠道出售的产品质量为由,要求XX公司承当法令职责,缺少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三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林某自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回原告江某货款1900元。
被告林某自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出原告江某违约金5700元。
被告林某自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出原告江某检测费用127元。
原告江某自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回被告林某三星I9300GALAXYSⅢ手机(含电池、包装等,IMEI:355533058185035)一台。
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被告林某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子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子受理费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署理审判员  冯立xx
二〇一x年三月××日
书 记 员  古xx
网购胶葛在进行判定的时分如遇到了一些难题,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看看怎么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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