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法令》,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鹏
1988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法令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秉承本法令所罗列凭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交税责任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规则交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据为应交税凭据: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造工程承揽、产业租借、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告贷、产业保险、技能合同或许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
(二)产权搬运书据;
(三)经营帐簿;
(四)权力、答应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认交税的其他凭据。
第三条交税人依据应交税凭据的性质,别离按份额税率或许按件定额核算应交税额的应交税额详细税率、税额的确认,按照本法令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履行。应交税额缺乏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交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核算交纳。
第四条下列凭据免纳印花税:
(一)已交纳印化税的凭据的副本或许抄本;
(二)产业所有人将产业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校园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同意免税的其他凭据。
第五条印花税实施由交税人依据规则自行核算应交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交纳方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交税额较大或许贴花次数频频的,交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纳以缴款书替代贴花或许如期汇总交纳的方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粒贴在应交税凭据上,并由交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刊出或许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交税凭据应当于书立或许秉承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据,由两方或许两主以上当事人签定工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主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据,修改后所载金额添加的,其添加部分应当补助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处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许处理应交税凭据的单位,负有监督交税人依法交税的责任。
第十三条交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在应交税凭据上未贴或许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助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助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