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31 07:47浏览量:1364

商业隐秘权是一种无形产业权,权力人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承认商业隐秘的产业特点,并规则侵权人负有补偿职责。
下列行为归于侵略商业隐秘行为:
(一)以不合法手法获取权力人商业隐秘。表现为以隐秘偷盗的手法获取;以利益诱惑的手法获取,如向企业或单位把握商业隐秘的人员供给优厚条件,诱使其不合法供给商业隐秘;以要挟、强逼的手法使企业或单位把握商业隐秘的人不合法向其供给隐秘;以“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常见的有“事务洽谈”、“技能合作开发”、“参加技能鉴定会”等办法套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
(二)以不合法手法处置了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隐秘。表现为向别人或社会发表权力人的商业隐秘;不合法取得权力人商业隐秘后,自己运用而从中获利;答应别人运用权力人的商业隐秘,包含有偿运用和无偿运用。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施行了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的行为。表现为合法把握商业隐秘的人或商业隐秘权力人单位的职工,违背了权力人守密约好或违背了公司、企业的保密规章或违背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向外界走漏、自己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本单位的商业隐秘。
(四)歹意第三人获取、运用、发表权力人的商业隐秘。表现为: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三种侵略商业隐秘的违法行为,依然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隐秘。
(苏东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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