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成婚本质要件或方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能的准则。因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能的婚姻。包含无效婚姻和得吊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吊销起损失婚姻的效能。那么,终究哪些景象是无效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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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景象归于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则,“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4)未到
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挂号处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请求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七条 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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