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5 00:12浏览量:2218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动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动者自己:
(一)劳动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
(二)劳动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持续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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