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7 18:14浏览量:1472
夫妻离婚,子女育婴问题
一、育婴孩子问题的准则:
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总准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育婴才能和育婴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依据我国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育婴,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育婴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不如的母亲育婴为准则。哺乳后的子女,如两边因育婴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育婴费承当份额:
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A、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担负两个以上子女育婴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收入的50%。
B、无固定收入的,育婴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A确认。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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