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婚前债务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5 22:34浏览量:462

夫妻间婚前债款的处理
赵某(男)与李某(女)于1998年相识。成婚前,赵某以手头紧需用钱为由,向李某告贷3万元,并于1999年末出具了借单。2000年末,赵、李成婚。2004年2月,赵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同年6月,李某持借单向法院申述,要求赵某归还告贷3万元。针对他们之间的债款是否树立问题,形成了不同的定见。
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赵某与李某成婚发作债的混淆,李某的债款已归于消除,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赵某与李某成婚不发作债的混淆,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依然存在,李某的债款仍受法律保护。
评 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现行婚姻法规则的是夫妻约好产业制。夫妻约好产业制是夫妻对其产业所作的约好,是一种协议,是依据特定身份联系上发作的产业约好准则,一起遭到其身份联系和产业联系的两层调整;也是一种产业合同,有适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定性,仅仅主体和内容要遭到一些约束。它表现了相等、自愿的契约自在准则,一起夫妻之间对产业的约好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方式、效能、免除等方面必定程度上要受《合同法》的影响。
《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方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这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则上加以弥补和完善,将夫妻约好产业制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范畴给予当事人充沛的自在,答应其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自主处置其产业权利。
合同债款作为特别身份联系的夫妻之间的产业契约,能够算是一种特别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调整,但在契约的缔结、免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却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因而,夫妻约好产业制在树立、方式、效能和免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的限制。
其次,夫妻间婚前的债款债款不因成婚而混淆。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债有两头,一端是债款人,一端是债款人。债款人与债款人合为一体,债款债款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也就不存在债款人和债款人了,即所谓的混淆。婚姻联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品格的相等主体,只要在他们意思表明共同的基础上才干组成具有特别身份联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全体的性质,对内夫妻两边并不由于婚姻联系的树立而各自损失独立的品格,当事人两边独立的民事主体位置是夫妻联系存续的条件。他们在婚前的债款债款不能由于成婚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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