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比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4 07:26浏览量:204

合同违约金份额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好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令法规中明文规则的违约金数额或份额;约好违约金是指合同两边当事人在签订合一起约好的违约金数额或份额。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准则性的规则,没有详细约好违约金的份额或数额,则应该依照相关法规法令的详细规则处理;假如有关法令也没有明确规则违约金份额的,则应该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当违约金职责的一般准则实行。假如合同中没有规则违约金的条款,但只需因为违约形成了对方的丢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付出补偿金。该补偿金的数额,可依照签订合一起有用的有关规则实行,有关规则对违约金份额未作规则,而违约又未给对方形成丢失的,能够依据实践状况酌情处理。
法定违约金与约好违约金数额的确认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准则性规则,且有关法令规则了违约金份额,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状况下,因为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认违约金的办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榜首,有关法令明确规则了违约金份额的,即能够依照该份额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则了违约金必定份额规模。这需求经过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或合同裁定机关确认必定的比率,才干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来讲,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必定的份额规模。
二、约好违约金    因为约好违约金的份额法令无明文规则,因而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以为约好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越法定违约金,超越的便是无效,但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约好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终究应怎么确认约好违约金的份额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观点。约好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儿既包含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含延期实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令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则,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一方违背合一起,向另一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好违约金的数额未作约束,答应当事人用约好违约金来补偿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点。法令规则当事人经过洽谈,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好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经过较高的约好违约金能够起到防备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好也不是无约束的,依据《民法通则》的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将约好违约金的数额约束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合。但假如有关法令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则的,应按特别规则办。值得注意的是,这儿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约束,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践丢失所做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补偿职责,应相当于另一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假如因为供方未实行合同,使需方遭到了6万元的经济丢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付出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补偿5万元的经济丢失。在司法实践中,对详细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守时,应首先看其是否契合缔结合同的一般准则性规则。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正、是否有钳制或诈骗等状况的存在。假如归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则的,则应确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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