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著作、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与录音录像制品的差异
作者:董世连律师
电影著作、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与录音录像制品在形式上比较相似,但在著作权法中权力主体不同,受维护的规模也不尽相同。
一、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的概念。
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是指摄制在必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而且凭借机械设备能放映、播映的著作,它包含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电影是一种特别著作,它是由很多作者创造的综合性艺术著作,如由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照影片的拍照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一起创造组成的。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也便是好像拍照电影那样由许多作者一起创造,并以拍照电影的过程制成的电视片、录像片和电影相同的著作。
二、录音录像制品的概念
录像制品,指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办法创造的著作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接连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的特点是将已有著作进行一些必要的技能加工而发生的,比方:机械录制的别人的现场表演、教育讲座等。
录像制品不包含:(1)以剧本为根底,经过导演、拍照、音乐、艺人等多方面一起创造性劳动制造完结的录像片、MTV片。这些归于“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而不是录像制品;(2)由电影著作制成的录像带。这种由胶片变为磁带的载体转化,是对电影著作的仿制,而不能认为是录像制品。
三、电影著作、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与录音录像制品的差异
1、权力主体
尽管电影著作或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是由编剧、导演、拍照、作词、作曲等作者创造完结的,可是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出资和电影著作的商业运作,法律规定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力主体是录音录像制品的制造者。
2、权力内容
电影和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归于著作权法中著作的规模,制片人对电影著作、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的权力是一种完好的著作权,即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录音录像制品是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完结的,录音录像者享有的权力是一种
邻接权,是从归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的获取,需求获得
著作权人答应,例如,录音录像制造者要将别人的讲演制造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有必要获得讲演者答应。录音录像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租借、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并获得酬劳的权力。被答应人仿制、发行、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答应,并付出酬劳。(作者:董世连2009-12-29)
作 者:董世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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