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间,会有必定穿插或堆叠,其间有些是不可防止的,乃至是必要的。但有时在立法考虑不很周届时,某些应当防止的穿插与堆叠也会呈现。从公布在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或许与
商标法发作详细(而不仅仅是原则上)穿插或堆叠的条款,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第14条,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查、处条款(即第17条、24条、28条等)。第5条(1)款,制止“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是最显着的与《商标法》的堆叠。一般讲来,有了商标法全面维护注册商标,就没有必要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呈现注册商标维护条款了。
问题是我国现有《商标法》很难说已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全面”维护。所以,这一条在实践中还确曾派上了用场,并且并未显得堆叠。例如,1998年头,已在我国商标局就“利乐”获得注册的瑞典利乐公司,发现有企业将“利乐”作为其企业称号运用,感到是一种有意的“冒充”,却又在《商标法》中找不到任何申述根据,只能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1)款申述。可见,这一款,对
注册商标权人制止别人“脱离产品”从事的冒充,有必定效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款中所说“闻名产品”,一般不会与现有(未修改的)《商标法》堆叠。但假如《商标法》在修订中添加对著名商标的明文维护规则,则其间有一部分就或许与新法发作不该有的穿插或堆叠。首要,有一大批著名商标,因其“著名”,而使有关被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业一起变为“闻名”。
例如“张小泉剪刀”、“桂花陈酒”等等。其间有些产品的包装、装潢,因其商标被定“著名”而现已获得了注册维护的优惠。假如以为作为著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在某些方面能够遭到两部法的穿插维护,以进步对著名商标(进而对其闻名产品)加大维护力度,以为著名商标权人在遇到两法堆叠时,有权自行挑选其间对自己更有利的一法加以维护,也未尝不可。这样,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就能够不动。但在行政法律方面,即应清晰:遇到这种状况,应属商标法律,仍是一般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管理法律。由于二者处分力度究竟有所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款相关的,还存在一个“三不管”地段。
这便是德国、西班牙等国
版权法所维护的书、刊、电影、戏曲等等的“称号”。现在,我国有关书、刊称号的胶葛已不少,但无论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是我国《》,对此均无明文规则。至少,“闻名”的书、刊、电影等的称号,应享有恰当的维护,并且应不以事前注册为维护条件。由于,很少有专注创造的文学家或艺术家能够事前确定自己著作的称号是否会成为不正当经营者的方针、并能不失时机地去请求商标注册。《商标法》修订中假如添加对地舆符号的维护,则或许部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4)款堆叠。产地符号与地舆符号尽管不能混淆,但也不该截然分隔;二者有必定联络。地舆符号中,有一部分一起也是产地符号,特别当“地舆符号”以国名为符号时是如此。假造产地行为,假如正好与损害地舆符号专用权行为重合,例如,并非陶瓷而在瓷器上注以“景德镇制作”,并非红葡萄酒而在酒上注以“产于通化”等等,就既能够定为不正当竞争中的“假造产地”,又能够定为损害地舆符号专用权。因而,能够考虑两种计划。一种是《商标法》修订时,依旧不触及地舆符号维护,而待日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