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离婚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7 09:20浏览量:1201

根本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经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婚的郑婉清相识。往来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挂号成婚。因为两边均系再婚,为稳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爱洽谈”,一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产业归属做了约好。一同,两边还约好,夫妻成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爱人、子女要有品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呈现婚外情等损坏夫妻感情的状况,有差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差错的一方经济补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定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老公段宇与其他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清晨,郑婉清得知老公在看望由前妻抚育的儿子时,过夜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生疏女人一同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清晨1时仍未脱离。为此,夫妻俩对立不断加重,危机四伏的婚姻总算决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定两边离婚。与此一同,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付出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缔结的协议有用,且郑婉清供给的根据证明了段宇与其他女人的不正当行为,能够以为他现已违反了夫妻间关于相互忠诚的约好。故判定段宇付出郑婉清补偿金30万元。
判定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两边当事人达到调停,段宇付出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律师剖析
这是一同因老公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补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终究补偿了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品德协议发作法令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经过协议的合法方法,让法令作用于婚外情,致使后来不少法院都纷繁仿效。
那么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定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力呢?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
《婚姻法》第4条规则:“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便是法令对夫妻之间忠诚责任的规则。但这仅仅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令精力或准则,是倡议性的规则,人们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爱人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则:“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根据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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