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起讨书
原 告: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 告:
地 址:
联系电话:
诉讼恳求:
1. 判令被告补偿
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膳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日子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抚养人日子费9万元、
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合计人民币113.4万元。
2. 判令被告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 判令被告补偿参与
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当本案医疗事故判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2001年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到急症科后方呈现双脚麻痹,继之胸部以下失掉知觉、不能运动。其时确诊:“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查看,陈述:“T4—T12节段脊髓内接连低密度暗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陈述:“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形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或许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 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铲除术。术后走恢复医治。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行将出国深造的夸姣出路。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免除血肿压榨,脊髓的功用可望部分或悉数恢复,假如压榨时刻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妨碍而发作软化、萎缩或瘢痕构成,则瘫痪难以恢复。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作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前期,如不抛弃前期手术时刻,则能够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但是患者在医院后逐步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确诊、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掉名贵的站起时机,医院负有不行推脱的职责。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痹、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部分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或许,几乎难以想象。在CT中得不到定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行宽恕的是CT室的不担任: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显着的血肿印象,3、显着的高密度印象,竟得出“接连低密度暗影”,导致确诊方向性的过错,4、CT陈述、会诊定见都说到T4—T12的反常,但是最终的几个胸椎底子没扫到,何来的定论。正因为临床医生和CT室医生的不担任,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刻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掉了彻底恢复的时机。
15 日晨9时许会诊定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刻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活跃做相应的查看或行椎管探查术?延迟到正午 12时才做MRI,此刻的MRI查看也过错百出:1、恳求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恳求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过错延迟着确诊时刻,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清晰确诊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或许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熟行人士也无法了解,怎能辅导临床?假如阅片仔细些,结合临床,就能清晰此确诊,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时机,也避免了业界人多不建议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峻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变形决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确诊。此病一确诊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分秒必争是恢复,当即手术是患者最终的期望。然
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延迟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含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白费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说到:脑脊髓动静脉变形为医院专科特征。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担任中失掉名贵的时机。医院负有不行推脱的医疗危害职责,应当补偿患者由此形成的全部丢失。
综上所述,因为被告方医务人员违背医治惯例,严峻渎职,延误了原告名贵的医治时刻,然后直接导致了彻底不能恢复的结果并直接导致原告现在重复并发症的情况,原告以为被告应为此承当过渎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族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神州市大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