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1 02:11浏览量:2546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错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依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违法的建立都有必要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违法客体、违法客观方面、违法主体和违法片面方面,所以,咱们仍用违法构成的四要件说来论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仅有断定标准是该罪的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自首怎么确定?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交通肇事罪自首确定
依据该规则,但凡在违法今后一起具有了
(一)主动投案;
(二)照实交待所违法行,都应该确定自首建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免于处分。该条规则,使用于现有的违法人,本无破例。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子的违法人在违法后的行为契合上述条件时,应否确定自首及怎样确定自首,却有不同的知道,由此导致了在案子处理结案上的差异。
一种观念以为:在交通肇事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陈述公安机关,是其法定责任的责任。国务院颁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七条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肇事者有必要陈述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奉告责任,因而即便肇事者在事端发作后没有逃逸,自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确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奉告责任,在处分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分。
第二种观念以为:对交通肇事违法案中的自首问题,应依据不同的状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自意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如上述第一种观念所说,不该确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过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则对其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但在量刑的把握上,从轻或减轻的起伏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念以为:交通肇事违法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自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依法确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办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依法也应确定为自首。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