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8 18:44浏览量:2518
用人单位内部劳作规矩(有的国家和地区称雇佣规矩、作业规矩或从业规矩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拟定并在本单位施行的安排劳作和进行劳作办理的规矩。了解此办法需清晰下述关键:
1、它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内部劳作规矩以用人单位为拟定主体,以揭露和正式的用人单位行政文件为表现方式,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因此,它归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既不同于法规和政策,也不同于社会集体规章。
2、它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劳作过程中的行为规矩。内部劳作规矩的高速对象是在劳作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以及员工相互间的联系,便是说,它所规范的行为是作为劳作过程必要组成部分的劳作行为和用人行为。因此,它在本单位范围内,既束缚整体员工,又束缚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可是,它对员工和用人单位的束缚只限于劳作过程,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但凡关于劳作过程之外事项的规矩,都不归于内部劳作规矩。
3、它是用工自主权和员工民主办理权相结合的产品。拟定和施行内部劳作规矩,是用人单位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办法对劳作过程进行安排和办理的行为。简言之,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和手法。职作业为劳作过程的要素和主体,既有权参加内部劳作规矩的拟定,又有权对用人单位恪守内部劳作规矩实施监督,这是员工民主办理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内部劳作规矩是具有和谐劳作联系的功用。
内部劳作规矩和劳作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认劳作联系当事人两边权力和责任的重要依据,都是和谐劳作联系的重要手法。可是,内部劳作规矩与劳作合同、集体合同仍有差异。首要表现在:
1、内部劳作规矩的拟定是用人单位的单办法律行为,拟定程序中虽然有员工参加的环节,但仍是由单位行政最终决议和发布,员工并非拟定主体;而劳作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缔结,都是劳作联系当事人或其集体的双办法律行为。
2、内部劳作规矩所规矩的是整体员工的一起权力和责任;而劳作合同所规矩的仅仅单个员工的权力和责任。
3、内部劳作规矩与集体合同在内容上虽然有穿插,但各有偏重。前者偏重于规矩在劳作过程的安排和办理中员工和单位行政两边的责任,也即劳作行为规矩和用工行为规矩;后者则偏重于规矩本单位范围内的最低劳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