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规定死亡人有征地补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0 14:43浏览量:1356
进行土地征收时需求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假如对乡村团体土地进行征收,经济补偿的对象是村团体的乡民,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是很杂乱的,那么征地补偿规则逝世人有征地补偿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案情】
马某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原告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马某五、被告马某一。马某二奉养马某到2000年,后马某由被告马某一奉养,直到2009年7月马某逝世。处理马某丧葬事宜时,原告马某二、马某一各拿出7000元,原告马某三、马某四、马某五各拿出3000元。1998年,被告地点的村分地时,村里按被告户上五口人给被告家分的地,五口人分别是马某、被告马某一及被告的妻子王某、被告的两个儿子。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上挂号的承揽户主为马某一,共分得承揽土地四亩,承揽期间为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2011年6月该承揽土地被征用,每亩土地补偿规范为49664元,但村委给付乡民土地补偿款时,实际上八分地按八分五给付的补偿款。2012年5月底,被告拿到了土地补偿款。原告以为,父亲的那部分补偿款是父亲的遗产,应扣除原、被告为父亲处理后事各拿出的钱后,余款28200元作为遗产由姊妹五人承继(原告应承继5640元)。但被告不赞同,要一个人独占。经屡次洽谈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父亲留传的征地补偿款按遗产切割。
【不合】
关于家庭承揽的承揽人逝世后的征地补偿款能否承继有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上清晰载明晰各个家庭成员都有一份承揽地,依据物权法定准则,各份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归于家庭成员个人一切,应归于个人的遗产领域。土地征用补偿款系承揽经营权所发作的收益,应当依据承继法的规则依法予以承继。
第二种定见以为,家庭联产承揽责任制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揽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议了家庭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承继与一般意义上的承继不同。家庭成员之一逝世,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乡村土地承揽合同并未停止,故以家庭为乡村土地承揽户的承揽地并不发作承继,且征地补偿款不归于承揽收益,因而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承继。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1.乡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准则。乡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根据人口,而是根据地。依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准则,对农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依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揽的土地面积确认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逝世或丢失家庭成员资历的人丢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天然无法获得补偿,关于或许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要农户现有成员才干获得。
2.土地征用补偿费是否归于收益。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六条规则:“承揽方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征用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首要意图是对失地农人预期丢失的补偿,是对农人将来出产、日子的保证。已逝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用补偿的权力主体。
3.土地承揽经营权中以家庭为承揽户的性质。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规则:“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揽是以户为单位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承揽期内家庭部分成员逝世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发作承继问题。家庭成员悉数逝世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消除,由发包方回收承揽地。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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