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权署理人:
抵 押 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特种金融债券保管回购方法》、《特种金融债券保管回购方法
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则,为了保证丙方于 年 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款的完成,乙方乐意以其所具有的财物作为典当财物,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构成的债款供给典当担保。
依据 ________要求,甲方署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整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典当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定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力。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许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典当作业供给全面帮忙和便当。
甲方行使权力的期限为:在典当挂号机关挂号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这以后本合同项下权力由债券持有人或其署理人以及其他债款人别离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赞同承受乙方的财物典当担保,为清晰甲、乙、丙三方的权力、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及其他有关规则,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界说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组织,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款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典当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具有的财物作为典当财物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典当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悉数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典当权——指在典当担保法令关系建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实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责任时,甲方按照法令的规则以典当财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典当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
第六条 典当财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承认的评价组织鉴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典当权人的署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用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赞同,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典当财物租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租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典当财物行使权力;
2. 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发生损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用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赞同而将本合同项下典当财物再建立任何方式典当的,其典当行为无效;
4. 本合同项下典当财物只能用于防备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