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方式的概念及其准则
合同的方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办法或许手法。简言之,合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外在方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能够选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许其他方式。法令规则用特定方式的,应当依照法令的规则。"《合同法》第1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这是法令关于合同方式的一般规则。根据法令规则,合同方式包含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合同方式的挑选,除法令还有规则外,由合同当事人洽谈确认。合同方式自在是合同自在准则的表现。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以为,我国《合同法》与世界各国合同的常规相一致,对合同方式采纳了从宽情绪,尽可能促进合同建立,尽可能促进合同有用,尽可能削减由于合同方式的缺点而导致合同不建立或
合同无效的现象。
二、书面方式是房子生意合同的法定方式
房子生意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令规则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则:“房地产转让,应当签定书面
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28规则:“
商品房出售,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上述规则是确认房子生意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式的法令根据。根据法令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房子生意合同书面方式应包含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子生意合同
正式房子生意合同是房子生意合同书面方式的根本类型,内容一般包含房子生意合同的根本条款,如房子方位、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付出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搬运挂号等条款。虽然法令法规并未规则生意两边有必要选用一致的房子生意合同文本,但在处理产权搬运挂号时,房子产权挂号机关往往要求运用建造主管部门一致制定的标准的合同文本,不然,不予处理存案、挂号。可是,并不由于不运用一致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子生意合同的建立和效能。实践中,商品房生意时,要求有必要运用建造主管部门一致制造的格局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定之前,多由
开发商供给认购书、预定协议等预定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间有的预定合同现已具有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子生意合同。二手房生意的合同方式未作一致要求,生意两边一般会根据洽谈一致的定见一起起草一份房子生意合同,经两边签字、盖章收效,并据此实行,在产权挂号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挂号文件运用。
(二)具有特定条件的预定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商品房生意司法解说)第五条规则:“商品房的认购、订货、预定等协议具有<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则的商品房生意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且出卖人现已依照约好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确认为商品房生意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念,商品房认购、订货、预定等协议是在开发商获得立项、规划、报建批阅手续至获得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之前签定的预定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定合同的签定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证买卖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则具有合同实践实行条件的预定合同,应当确认为本约合同。笔者以为,司法解说的本条规则,意图虽好,但作用一般,极易形成误导。首要,《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则的商品房生意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定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局合同,一起具有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根据该条规则保护本身权益的时机并不多见。其次,确认合同性质的根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称号。预定合同假如具有了商品房生意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确认为商品房生意合同,不再具有预定性质。第三,“出卖人现已依照约好收受购房款”,标明生意合同现已实践实行。即便预定合同未彻底具有《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则的商品房生意合同的主要内容,只需标的物清晰、价款确认,彻底能够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确认两边房子生意合同建立。假如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说的规则,就会导致根据合同法应当确认房子生意合同建立,而根据该条司法解说则不能确认合同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