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违约金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01:48浏览量:723

小王在2006年就跟单位签了为期五年的劳作合同,合同约好的违约金比较高,这也是小王好几次想换岗但又忧虑不愿意承当违约金而一向犹疑。小王听周围的人议论说,依据2008年1月1号开端实施的《劳作合同法》,除非有训练,不然劳作者辞去职务无需向雇主付出违约金。因为是道听途说,听到的也是如同、大约之类的说法,所以小王就去问询公司人力资源部司理,人力资源部司理答复小王说,依据该市劳作局法规处安排关于学习遵循《劳作合同法》的训练,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缔结且在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持续实行”,在《劳作合同法》收效之前签定的劳作合同持续有用,该违约金的条款不受《劳作合同法》的束缚,并且职工如果在合同期内辞去职务算是给单位形成必定的丢失,那就得向单位付出合同约好的补偿金。因而该公司人力资源司理还泄漏将赶在《劳作合同法》收效之前同更多职工突击签定约好违约金的劳作合同。
华为“7000人自动辞去职务再竞聘上岗”事情还没有收场,关于《劳作合同法》的其他条款在遵循实施方面社会上又呈现许多不同的了解。最近关于劳作合同约好违约金在《劳作合同法》收效之后还是否有用便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辩的论题,左右都是所谓“专家”、“威望”,却做出互相矛盾的“解读”,甚至有所谓“劳作法专家”给HR朋友出主意,赶在《劳作合同法》收效之前突击签定有违约金约好的劳作合同。人力资源司理和职工该信任谁的?我们好像莫衷一是。那么就上述小王碰到的问题,该公司人力资源司理的答复是不是正确?小王如果在2008年1月1号《劳作合同法》收效之后的合同期限内提出辞去职务究竟是否适用该条文,要不要交违约金?记者对此采访了易才集团总裁助理、易才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劳作联系专家翟继满,就《劳作合同法》收效之前劳作合同约好的违约金在新法收效后还是否有用这一论题进行讨论。
翟继满主任表明:这是一个涉及到劳作合同约好违约金以及法令的溯及力的问题。要谈清楚这个论题,就不得不阐明几个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常常碰到的概念:“违约金”、“补偿金”和 “补偿金”。简略说来:违约金,是指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合同责任的违约方依照合同约好,付出给非违约方必定数量的金钱。补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产业上的丢失时,由违约方补偿对方必定数量的金钱。经济补偿金是劳作法范畴一项极有特征的准则,是指劳作合同在必定景象下免除或停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付出给劳作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仅限于单位付出给劳作者),任何情况下劳作者无须付出给用人单位。与“违约金”“补偿金”比较,“经济补偿金”还有不以付出方(单位)有差错为条件这么一个特色。这充分体现了劳作法维护劳作者的准则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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