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刑罚均衡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9 11:45浏览量:1108
行为人在非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致人逝世的严峻事故时有发作,司法实践中,一般均是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即过错致人逝世罪来处分。如或人驾车在厂区内的路途上行进,因判别失误将一人撞倒致死,一般认定为过错致人逝世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假如或人酒后驾车在国道上行进,因判别失误、办法不妥,将一人撞倒致死,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两相比较,从两罪侵略的客体、社会损害程度及两人详细的违法情节剖析,后者的罪行远重于前者,而在量刑上却恰恰相反。
  罪刑均衡(也称之为罪刑相适应)准则,是刑法的三大根本准则之一,即惩罚的轻重与违法的轻重应当坚持对应的均衡联系,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违法与惩罚的均衡性,不仅是惩罚轻重与客观社会损害性的均衡,也是惩罚轻重与违法人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均衡。刑事立法规矩、刑事司法确认惩罚的轻重,既要考虑到已然的社会损害性,又要考虑到未然的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唯如此,方能体现刑法的公平价值取向。
  交通肇事致人逝世的违法,从行为人的片面看是出于过错,从客观成果看,违背了留意责任并因此形成了致人逝世的严峻成果,完全符合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其损害的是公共安全,具有违法主体的特定性、违法环境的特别性,特别是违法侵略客体的重要性,因此,立法者对该类违法单列为交通肇事罪,然后形成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联系。从客观损害的程度上看,损害公共安全的过错违法损害的是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产业安全或社会共同日子的安定,具有针对目标多,损害规模广、成果严峻的特色,而一般过错违法损害的规模有限,大多只会形成个别人逝世。因此,对损害公共安全的过错违法较一般过错违法加剧处分,是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别的,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特别规矩的过错违法(如严峻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相同,都与必定的职务或从事某种事务密切联系,归于事务过错违法。事务过错违法是因违背事务规矩所引起的,而一般过错违法是行为人作为一般主体在日常日子中不尽其一般留意责任而构成。从罪行程度看,事务过错违法重于一般过错违法。当今各国刑法均建议,对事务过错违法应装备重于一般过错违法的惩罚,其理由是:(1)从事事务活动的人负有较一般人要求更高的事务上的特别留意责任。(2)从事事务活动的人具有事务经历、专业技能和特种技能,对损害成果的发作具有超越一般人的预见才能和逃避才能。(3)事务过错违法的发作尽管具有较一般过错违法更大的条件性和偶然性,但并非不行战胜。(4)事务过错违法往往发作在生产操作和交通运输过程中,涉及到多人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影响面宽,损害成果严峻。应该说,这些理由都较为充沛。由此可见,事务过错和损害公共安全,是加剧过错违法法定刑的两个根本情节。当然,这两个加剧情节也有轻重差异,就社会损害性而言,明显损害公共安全的严峻性重于事务过错。
  我国一向存在事务过错违法的惩罚与某些一般过错违法的惩罚不协调的问题。刑法修正前,过错致人逝世之罪(原过错杀人罪)最高刑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也许是考虑到两者量刑上的悬殊,修订后的刑法将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最高刑下降为七年,但仍与通行的对事务过错违法从重处分的准则相距较大,特别体现在对非路途交通事故致人逝世与交通肇事致人逝世案子的处理上,呈现了量刑不平衡的现象。笔者以为,我国刑法也应对事务过错违法加剧处分,特别对损害公共安全的事务过错违法更应如此。理由前已说明,即事务过错违法的损害成果往往大于一般过错违法的损害成果;其片面恶性较一般过错违法(如过错致人逝世之罪)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大;对事务违法加剧处分是国际大都国家立法的根本准则之一。此外,加剧对事务过错违法的处分有助于从事事务的人员建立杰出的工作道德,由于损害公共安全的事务过错违法人无论是有知道仍是无知道违背规章制度致使损害成果发作,都反映出行为人冷漠、乃至鄙视从事必定事务所要求的工作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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