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社会稳妥费征缴作业,保证社会稳妥金的发放,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以下总称社会稳妥费)的征收、交纳,适用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则,应当交纳社会稳妥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根本养老稳妥费的征缴规模:
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及其员工,实施企业化处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根本医疗稳妥费的征缴规模: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及其员工,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事业单位及其员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赋闲稳妥费的征缴规模: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及其员工,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能够规则将乡镇个体工商户归入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的规模,并能够规则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以及有雇工的乡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归入赋闲稳妥的规模。
社会稳妥费的费基、费率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则履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
征缴的社会稳妥费归入社会稳妥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国的社会稳妥费征缴处理和监督查看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妥费征缴处理和监督查看作业。
第六条 社会稳妥费实施三项社会稳妥费会集、一致征收。社会稳妥费的征收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能够由税务机关征收,也能够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则树立的社会稳妥经办安排(以下简称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征收。
第二章征缴处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有必要向当地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处理社会稳妥挂号,参与社会稳妥。
挂号事项包含:单位名称、居处、运营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法令实施前现已参与社会稳妥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稳妥经办安排补办社会稳妥挂号,由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发给社会稳妥挂号证件。
本法令实施前没有参与社会稳妥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30日内,本法令实施后树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树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稳妥经办安排请求处理社会稳妥挂号。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审阅后,发给社会稳妥挂号证件。
社会稳妥挂号证件不得假造、变造。
社会稳妥挂号证件的款式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拟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稳妥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或许缴费单位依法停止的,应当自改变或许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处理改变或许刊出社会稳妥挂号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有必要按月向社会稳妥经办安排申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经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核定后,在规则的期限内交纳社会稳妥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的,由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认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暂按该单位的运营状况、员工人数等有关状况确认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交纳社会稳妥费后,由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按照规则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稳妥费的,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供给缴费单位社会稳妥挂号、改变挂号、刊出挂号以及缴费申报的状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钱银方式全额交纳社会稳妥费。
缴费个人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自己薪酬中代扣代缴。
社会稳妥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稳妥费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稳妥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稳妥费存入财务部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
社会稳妥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规模,别离树立根本养老稳妥基金、根本医疗稳妥基金、赋闲稳妥基金。各项社会稳妥基金别离独自核算。
社会稳妥基金不计纳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稳妥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稳妥经办安排供给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状况;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应当将有关状况汇总,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
第十六条 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应当树立缴费记载,其间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并应当按照规则记载个人账户。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担任保存缴费记载,并保证其完好、安全。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则查询缴费记载。
第三章监督查看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员工发布本单位全年社会稳妥费交纳状况,承受员工监督。
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应当定时向社会布告社会稳妥费征收状况,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稳妥费征缴安排的规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状况进行查看时,被查看的单位应当供给与交纳社会稳妥费有关的用人状况、薪酬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照实反映状况,不得回绝查看,不得谎称、瞒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能够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仿制有关资料;可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税务机关的作业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履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查询社会稳妥费征缴违法案子时,有关部分、单位应当给予支撑、帮忙。
第二十条 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受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托付,能够进行与社会稳妥费征缴有关的查看、查询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对有关社会稳妥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告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对告发应当及时查询,按照规则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稳妥基金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由财务部分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分依法对社会稳妥基金的出入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则处理社会稳妥挂号、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或许未按照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背有关财务、管帐、计算的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假造、变造、成心消灭有关账册、资料,或许不设账册,致使社会稳妥费缴费基数无法确认的,除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分外,按照本法令第九条的规则征缴;拖延交纳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则决议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稳妥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或许税务机关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稳妥费丢失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追回丢失的社会稳妥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移用社会稳妥基金的,追回被移用的社会稳妥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稳妥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际状况,能够决议本法令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稳妥费和生育稳妥费的征收、交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征收社会稳妥费,不得从社会稳妥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务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