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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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现已2011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为施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本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依照《法令》和本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务、卫生等部分依照责任分工,担任工伤保险有关作业。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拟定工伤保险详细方针和办理准则,规划、挑选并发布工伤医疗安排、恢复安排和辅佐用具装备安排。
市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担任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付出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安排、恢复安排和辅佐用具装备安排签定书面协议等作业。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依据国家发布的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出入状况,承认并发布本市适用的职业界费率起浮层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等状况,在所属职业适用的费率起浮层次内,承认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依照《法令》的规则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作能力判定,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以及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付出。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财务部分依据《法令》的有关规则,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的详细付出项目和规范,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以下总称请求人)要求确定工伤的,应当依照《法令》规则的时限,向用人单位挂号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第八条请求人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依照《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提交资料,并依照下列规则附具相关证明:
(一)归于《法令》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景象的,附具损伤事端证明或许下落不明的事端证明;
(二)归于《法令》第十四条第(三)项景象的,附具意外损伤证明或许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令文书;
(三)归于《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景象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办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分或许法令、行政法规授权安排出具的相关法令文书;
(四)归于《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景象的,附具医疗安排出具的抢救记载;
(五)归于《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景象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归于《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景象的,附具革新伤残军人证及医疗安排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诊证明。
员工逝世的,应当一起附具逝世证明。
第九条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争议影响工伤确定的,应当在请求工伤确定前依法处理劳作争议。处理劳作争议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定请求时限内。
第十条医疗安排、职业病确诊判定安排出具的确诊证明书、病历、职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职业病确诊判定书等医学文件,应当契合国家和本市规则的要求。对不契合要求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要求有关安排从头出具。
第十一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收到工伤确定请求,资料完好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资料不完好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请求人应当在《法令》规则的工伤确定请求时限内补正悉数资料。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以为工伤确定请求不归于本辖区统辖的,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指定统辖。
第十二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请求人撤回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确定程序停止。
工伤确定程序停止的,请求人在《法令》规则的工伤确定请求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第十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依据需求能够采纳下列方法进行查询核实:
(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端现场;
(二)查阅与工伤确定有关的资料,问询有关人员并制造笔录;
(三)选用记载、复印、录音、录像等方法仿制与工伤确定有关的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查询核实,法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法律证件。
第十四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查询核实,用人单位、员工、工会安排、医疗安排以及有关部分应当予以帮忙,照实供给相关状况和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当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依据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供给的依据,或许自行查询获得的依据,依法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依据请求人供给的确诊证明书等医学文件或许查询获得的依据,在工伤确定决议中载明损伤部位。
工伤员工以为工伤或许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并供给工伤医疗安排出具的工伤或许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诊证明书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在工伤确定决议中予以清晰。
第十七条本市逐渐树立先恢复后判定、医疗和恢复偏重的工伤恢仿准则。
第十八条工伤员工以为伤情相对安稳后,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能够向用人单位挂号地的区、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的书面请求,并按规则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以为工伤员工需求进一步做医学查看的,能够要求工伤员工到工伤医疗安排进行相关医学查看。查看时刻不计算在劳作能力判定时限内。
第二十条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经区、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装置、装备辅佐用具的,应当到工伤辅佐用具装备安排装置、装备,所需费用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详细装置、装备规范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拟定并发布。
第二十一条工伤员工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依照《法令》规则有正当理由的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超越12个月。罢工留薪期详细时限依照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二条请求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挂号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劳作能力判定结论、因工逝世员工与供养亲属的联系证明、因工逝世员工薪酬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闭幕的,其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退休的工伤人员享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工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人民政府树立的社会保障业务安排发放。
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依法免除或许停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的规则向该工伤员工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新的用人单位与工伤员工树立劳作联系,而且赞同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处理工伤保险联系搬运手续。
第二十五条未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规则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中止缴费的,中止缴费期间员工发作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规则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现已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员工,依照原途径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员工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下降部分由该用人单位付出。
第二十八条被确诊或许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现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现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规则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现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或许医疗安排回绝供给或许未照实供给相关状况和证明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或许卫生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伤医疗安排、恢复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形成工伤保险基金丢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交还,并处基金丢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冒用参保员工骗得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假造住院、恢复、装备现实,制造虚伪病历、档案的;
(三)将不契合基金付出的药品或许治疗、恢复服务、装备项目归入基金结算的;
(四)采纳其他方法骗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许工伤保险基金开销的。
违背本条前款规则,市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能够与工伤医疗安排、恢复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免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定服务协议。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给工伤员工或许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能够告诉社会保险经办安排直接付出。
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依照前款规则,直接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背本规则,《法令》规则有法令责任的,依照其规则履行。
第三十三条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工伤保险的,参照《法令》和本规则履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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