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8 16:21浏览量:88

“婚前产业公证”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即将成婚的男女两边就各自婚前产业和债款的规模和权力归属问题所达到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① 当时,婚前产业公证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成婚登记前达到协议,处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到协议,处理公证。广义的婚前产业公证还包含夫妻产业约好,即夫妻对婚后两边所得产业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好。从界说可以看出,婚前产业公证的终究实质效果是维护夫妻两边的权益,使其不会由于身份的改动而使婚前个人产业的操控主体发作改换,然后可以削减家庭胶葛。更需求指出的是,从界说可知,婚前产业公证是男女两边的协议行为,即便完全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准则,其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当今社会的争议焦点便是婚前产业公证对婚姻爱情的影响,然后引出关于婚姻,夫妻爱情与夫妻产业两者之间的重要性的比较问题。而笔者以为,婚前产业公证对婚姻的只要权益终究保证的积极影响,而不会有夫妻爱情的消极影响。
婚前产业公证的实质效果是保证夫妻两边的权益,那么公证行为与婚姻登记行为便没有有实质上的差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法令》第1条明文指出:“为了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施行,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作业,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婚姻法和有关法令,拟定本法令。” ② 可见,我国实施成婚登记的含义主要有三方面:一、保证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施。 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及时避免和惩治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婚姻登记采用了法令手段清晰了婚姻两边主体的身份;婚姻法令法规矩清晰了婚姻两边主体的权力和职责;而婚前产业的公证行为则是婚姻当事人经过婚前协议对婚后职责的执行,相同使得两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实在的保证。婚姻法令法规极力地维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一直以当事人权益作为起点,而婚前产业公证相同可以发生保证当事人权益的效果,所以笔者以为,婚前产业公证应该作为一项权力供婚姻当事人挑选性地行使,而不该该以婚前产业会损坏夫妻爱情为由摒弃婚前产业作业,单纯地以为婚前产业公证是对夫妻两边的不信任。笔者总结,已然婚姻两边当事人可以承受婚姻登记,可以承受婚姻的相关法令法规,那么应该相同去承受具有保证权益效能的婚前产业公证,由于其效能是相匹配的。但是,当今发生争议的实质问题是人们对新发生的婚前产业公证这一新事物的完毕需求一个知道阶段和习惯的进程,故此,婚前产业公证所引发的爱情与产业重要性的比较观念并非是争议的真实焦点,对婚前产业公证的承受进程的长短反而是当今社会上所评论的真实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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