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仲裁程序和其他仲裁程序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6 01:30浏览量:938

1. 适用景象不同
假如当事人没有别的约好,争议金额超越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一般程序;但凡争议金额不超越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越人民币50万元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恳求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赞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2. 裁定庭的组成不同
依据《裁定规矩》的规则,裁定庭分为独任裁定庭和合议裁定庭两种。独任裁定庭由一名裁定员组成,合议裁定庭由三名裁定员组成。当事人能够约好裁定庭的组成方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由一名裁定员组成独任裁定庭予以审理。关于其他大部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子,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一般由三名裁定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3. 辩论和反恳求的期限不同
国内案子以及简易程序案子的被恳求人应在收到裁定告诉之日起20天内向裁定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辩论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涉外一般程序案子的被恳求人应在收到裁定告诉之日起45天内向裁定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辩论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恳求人能够对辩论进行弥补或修正。被恳求人应当在裁定庭规则的期限内提交辩论资料。裁定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恰当延伸此期限。裁定庭有权决议是否承受逾期提交的辩论书。
被恳求人能够在裁定程序中提出反恳求。反恳求最迟应在收到裁定告诉之日起45天内(涉外一般程序案子)、20天内(国内案子、简易程序案子)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恰当延伸此期限。
4. 初次开庭告诉的时刻不同
裁定案子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由秘书局(处)于开庭前20天(涉外一般程序案子)或15天(国内案子、简易程序案子)告诉当事人。但第一次开庭今后的开庭审理日期以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告诉,不受20天或15天期限的约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恳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涉外一般程序案子)或7天(国内案子、简易程序案子)以书面方式向秘书局(处)提出,是否延期,由裁定庭决议。
5. 作出判决的期限不同
一般程序中作出判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涉外一般程序案子)或4个月内(国内案子)。简易程序中,裁定庭应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裁定庭要求,并经裁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判决期限能够恰当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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