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5 10:51浏览量:68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职务违法案子严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若干问题的定见
为进一步标准贪婪贿赂、不尽职等职务违法案子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适用,保证处理职务违法案子的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并结合司法作业实践,上任务违法案子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详细适用问题,提出以下定见:
一、严厉掌握职务违法案子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适用。职务违法案子的惩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作业的实践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入知道职务违法的严峻社会危害性,正确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充分发挥惩罚的惩治和防备功用。要在全面掌握违法现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厉按照刑法规则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惩罚与违法适当,又要做到惩罚履行方法与违法适当,实在防止缓刑、免予刑事处分不妥适用形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职务违法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一)不照实供述罪过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许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归于共同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违法依法实施并罚或许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违法触及的资产归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纳贿违法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不尽职违法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许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景象。
三、不具有本定见第二条规则的景象,悉数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契合刑法规则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婪、纳贿违法分子,能够适用缓刑;契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依法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不具有本定见第二条所列景象,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或许超越三个月未还构成违法,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偿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契合刑法规则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够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偿还,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违法案子时应当留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定见,剖析影响性案子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能够寻求案子查处等机关的定见。关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激烈的职务违法案子,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
五、关于具有本定见第二条规则的景象之一,但依据全案现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以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许免予刑事处分并据此提出量刑主张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以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许免予刑事处分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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