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7 16:51浏览量:1522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背爆破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办理规则,在出产、贮存、运送、运用中,因为过错发作重大事故,形成严重结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于问题的解说》 1993.10.11 法发[1993年28号]
一、怎样了解《铁路法》第六十条榜首款的有关规则?
(一)本款规则所称的“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破、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在运送、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简单形成人身伤亡和产业毁损而需求特别防护的物品,其详细规模,按国务院及
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则确定。
(二)本款规则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不合法带着上述危险品而发作爆破、焚烧、走漏事情,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伤三人以上;
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许形成暂时中止铁路行车等严重结果的。行为人施行本款规则的违法,致人逝世或许其它特别严重结果的,归于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所规则的“结果特别严重”,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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