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4 23:01浏览量:1026
劳动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提出请求时,应当供给工伤确定决议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榜首级的劳动能力判定组织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定论。假如确有必要,判定委员会能够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组织帮忙进行有关的确诊。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假如必要,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30日。劳动能力判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判定组织为省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不能再要求从头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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