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0 03:30浏览量:2402

常熟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规章(试行)
(2008年1月17日常熟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
第2次整体委员会议经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人事争议裁定行为,确保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正确行使裁定权,公平、及时处理人事争议,维护两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拟定本规章。
第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矩》(以下简称《规矩》)、《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组成常熟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本裁定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子的专门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局,担任处理本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业务。
第三条 本裁定委员会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以及《规矩》和《暂行方法》的规矩受理当事人请求人事争议裁定。
第四条 本裁定委员会受理如下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作业人员之间因免除人事关系、实施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二)按照法令、法规、规章规矩能够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洽谈处理;不肯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能够向主管部门请求调停;不肯调停或调停不成的,能够在规矩期限内向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也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损害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裁定委员会担任辅导统辖范围内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的作业。
裁定委员会
第七条 本裁定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如组成人员作业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或弥补。
第八条 本裁定委员会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在举行会议决议有关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与。
第九条 本裁定委员会有下列责任:
(一)拟定和修正人事争议的规矩、方法、规章;
(二)担任处理统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三)决议裁定员的聘任或解聘;
(四)领导和监督本裁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裁定庭开展作业;
(五)审议本裁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作业报告;
(六)研究部署人事争议裁定作业;
(七)就裁定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主张;
(八)按照《规矩》、《暂行方法》和国家有关规矩评论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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