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报销比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4 14:30浏览量:1974
1、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作契合报销规模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规范为500元,报销份额为55%;二级医院起付规范为300元,报销份额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规范,报销份额为65%。
2、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作契合报销规模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规范为500元,报销份额为50%;二级医院起付规范为300元,报销份额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规范,报销份额为65%。
3、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作契合报销规模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规范为500元,报销份额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规范为300元,报销份额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规范,报销份额为60%。
注意事项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2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规范的费用。转院或许二次以上住院的,依照规则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规范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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