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屋可以买卖吗,签订的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2 18:00浏览量:1129
乡村房子宅基地是否能够生意,假如签定协议,那么协议是否有用,直接决议生意双方的利益。那么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在下面做了逐个剖析。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用一则事例来通知你吧!
【案情简介】
黄某系某村乡民。黄某于1999年在其宅基地上(拥有宅基地运用证)建有房子一幢,建筑面积为213.2平方米,并办有村镇房子一切权证,该证挂号一切权人为黄某。2001年7月,黄某与李某(本村乡民)签定房子购销协议一份,协议约好,黄某将其一切上述房子出卖给李某,价格为64000元,一次性付清,付清房款后黄某即把房子一切权证交给李某。
协议签定后,李某向黄某交给了房款,黄某出具收条,并将房子及其村镇房子一切权证交给李某,但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就诉争房子产权过户事宜与黄某洽谈未果,2013年李某申述黄某,要求黄某帮忙处理该房子的过户挂号手续。该案在审理中查明,上述房子地点土地属集体土地,由黄某地点的村委会经营管理。
【法令解读】
本事例中的协议是有用的。
断定诉争合同是否有用的依据应当是《合同法》,而非《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了七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其间,第一款第(五)项规则: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即把本来的民法通则58条“违背法令”作了进一步的解说,尽可能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规模,这正契合合同法所建立的鼓舞生意的准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3条之规则:“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效能时,对合同法施行曾经建立的合同,适用其时的法令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用的,则适用合同法。”由此可见,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来断定诉争合同的效能。
诉争合同并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当确定有用。《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则:“依法改动土地权属和用处的,应当处理土地改变挂号手续。”但该法并未规则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后合同才收效。依据《<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9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所以法院不能依《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则确定合同无效。事实上,现在,我国乡村宅基地和房子处理挂号的份额很低,更谈不上处理改变挂号了。
第三,《土地管理法》规则:乡村居民建住所,运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同意。该规则是清晰针对乡村居民新建住所而言。法令只规则了农民建住所要由乡政府同意,而未规则乡村房子生意也要由政府同意,所以法院不能恣意对法令规则作扩展解说,更不能依此确定生意行为无效。并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也规则:“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明显,法令并未制止乡村乡民租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所,也未对出售行为设置任何约束,而只是规则出卖人出售住所后不能再请求宅基地。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法令或行政法规对乡村房子的生意做出制止性或约束性的规则。
第四,若判定合同无效,是对诚实信用基本准则的违背,也与安稳社会秩序的法令主旨不相符。本案诉争的房子生意合同从2001年签定、实行至今已十多年。期间,两家未对该房子生意行为产生过任何争议。假如承认合同无效,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应属歹意抗辩。并且从安稳社会秩序和尊重生意公正的准则动身,假如答应相关主体无限期地随时不坚定既存的法令关系,对另一方是不公正的,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准则的初衷和立法原意,也与安稳社会秩序的法令主旨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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