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付了钱的房子竟然被撬门换锁无法入住,而始作俑者竟然正是卖家。东城的梁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其时卖家没有获得
房产证 ,所以两边只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好定金5万,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
2007年上半年房价大涨,此卖家竟反悔不卖了,乃至私行撬门换锁不让买方入住。
房价涨了,房子不卖了?
梁先生看中的这套房子110平方米,价格64万元。梁先生见地段、价格都很合心意,当即决定下定金5万元,此后又预付45万元房款,余招待买方获得房产证后再交。
5个月后,梁先生正准备满心欢喜地进入新居装饰,竟然发现房子现已被撬门换锁。一起梁先生还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上面赫然写着: “《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求买卖两边另行洽谈。”
梁先生一会儿懵了,“估量是因为其时房价涨了,卖方觉得卖给我不划算才反悔的。” 梁先生说,“但是协议都签好了,怎样能说不卖就不卖呢?”所以,梁先生向广州裁定委员会东莞分会请求裁定。
裁定成果:卖方需交楼
裁定委员会审理后以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
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根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首要条款,两边的实在目的是签署买卖合同,仅仅卖方没有获得房子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
买方除了付出定金外,还付出了大部分购房款。两边实践实行的内容逾越了定金合同的领域,而触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究,裁定委确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子买卖合同,现卖方获得了房子产权证, 该买卖合同当属有用,所以判决合同有用,卖方有必要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