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怎样参加社会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3 01:44浏览量:2603

第1条本方法依身心妨碍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则拟订之。
第3条本方法用词界说如下:一社会稳妥:指依全民健康稳妥法、劳工稳妥条例、工作稳妥法、农人健康稳妥条例、公教人员稳妥法、武士稳妥条例及退休人员稳妥方法处理之稳妥。二稳妥人:指前款稳妥法规所定之稳妥人或承保机关。三投保单位:指第一款稳妥法规所定之投保单位、要保机关或要保单位。
第4条身心妨碍者稳妥费补助,以其自付者为限,由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担负。但极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妨碍者参与全民健康稳妥之自付部分稳妥费补助由中央政府担负。
第5条身心妨碍者自付部分稳妥费补助之标准如下:一极重度及重度身心妨碍者全额补助。二中度身心妨碍者补助二分之一。三轻度身心妨碍者补助四分之一。
第6条身心妨碍者之基本材料,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于每月五日前以媒体材料方法向全民健康稳妥之稳妥人申报,并按月处理异动申报,其他稳妥人处理本方法补助需用身心妨碍者之基本材料时,得自全民健康稳妥之稳妥人转档获得,或直接恳求投保单位供给,必要时并得直接向有关单位查对。全民健康稳妥之稳妥人与直辖市、县(市)政府媒体材料交流之相关标准,由全民健康稳妥之稳妥人定之,标准内容如触及其他机关主管事务时,应谈判该管机关后定之。
第7条身心妨碍者稳妥费之补助,由稳妥人依直辖市、县(市)政府申报之媒体材料,经与投保材料作必要之承认程序后,在其所属投保单位稳妥费核算表内直接减免之,并作为投保单位对当事人减免收取稳妥费之根据。但参与公务人员稳妥、私立学校教职员稳妥、武士稳妥或退休人员稳妥之稳妥费补助,应由投保单坐落缴费时迳行扣除。稳妥费补助之收效时刻,以身心妨碍者参与社会稳妥之投保收效日期或拥有身心妨碍手册之日期,其在后者开端补助。但身心妨碍者参与公务人员稳妥、私立学校教职员稳妥、武士稳妥或退休人员稳妥稳妥费用之补助,以其请求表件送达稳妥人之当月一日起收效。身心妨碍者之补助资历改变或丧失时,其改变或中止补助之收效时刻对比前项规则处理。
第8条身心妨碍者参与全民健康稳妥、公务人员稳妥、私立学校教职员稳妥、武士稳妥或退休人员稳妥稳妥费之补助,由稳妥人按月开具稳妥费核算表及缴款单,于当月底前送请应补助稳妥费之各级政府拨付;应补助稳妥费之各级政府,应于次月五日前拨付稳妥人。身心妨碍者参与前项以外之社会稳妥稳妥费之补助,由稳妥人按月开具稳妥费核算表或统计表及缴款单,于次月底前送请应补助稳妥费之各级政府拨付,各级政府应于再次月底前拨付稳妥人。应补助之稳妥费,经稳妥人查明有差额时,应于核计下次稳妥费时同时结算。应补助稳妥费之政府逾期未拨付稳妥费补助费,稳妥人得自次月份起中止处理前条第一项之作业,并向身心妨碍者收缴稳妥费。俟各该政府将未拨付之稳妥费缴清后,自次月份起康复处理。稳妥人中止处理前条第一项作业之期间,补助身心妨碍者稳妥费之作业,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区)公所处理。
第9条身心妨碍者得向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以书面声明抛弃稳妥费之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以删去媒体材料方法向稳妥人申报,于下次核计稳妥费时撤销补助。前项抛弃补助得请求回复,并于依规则程序核定后补助之。但已撤销补助之补助费不予追溯补助。身心妨碍者因第七条媒体材料交流对其权益有晦气影响时,得请求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后,不列入媒体材料交流,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直接补助,不受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则之约束。前项补助经费之来历,如有关身心妨碍者工作事由,得优先运用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经费。
第10条有下列景象之一者,不予稳妥费补助,已予补助者,应予追回。但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系因不行归责于身心妨碍者之事由且依法则得补正时,不在此限。一未依各该社会稳妥法则规则投保者。二未依本法或本方法规则提出相关文件或其他必要物件者。三已依其他法则获得同一种稳妥费补助者。四以虚伪之证明或其他不妥行为获得稳妥费补助者。五应补助未予补助案子,自得补助未予补助案子,自得补助之日起,超越二年未发现者。六不具本方法规则之补助资历者。
第11条本方法实施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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