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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准时到庭而原告未准时到庭,但法院未按原告撤诉处理仍开庭审判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准时到庭而原告未准时到庭,但法院未按原告撤诉处理仍开庭审判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要理由是其按时参加了庭审,但原告却未能按时到庭,被告等了一段时间原告到庭后才开庭。对此,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被告如对此有异议应在原审程序中明确提出,故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本案原审应按撤诉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其有关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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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博律师
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会计资格证,全球最大规模律师事务所、全球最具品牌知名度排名第二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大成劳动与行政法委员会,大成武汉刑事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应对新冠疫情律师团成员,鄂州市楚商联合会法律顾问组律师,曾为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航天三江集团(央企)、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等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国,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五点七(0.057%),本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曾两次获得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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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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