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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要理由是其按时参加了庭审,但原告却未能按时到庭,被告等了一段时间原告到庭后才开庭。对此,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被告如对此有异议应在原审程序中明确提出,故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本案原审应按撤诉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其有关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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