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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我们前面谈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限制,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持股期限和持股数量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才能拥有提起诉讼的法定资格。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即只要原告依法取得了股东资格、股份公司股东满足持股期限和数量要求的情况下,无论对公司的损害行为发生在原告取得股东资格之前或之后,都不影响该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东身份,股东身份不以工商登记为形式要件,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
所谓反诉,指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是否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司法实务一直存有争议。
此次《九民纪要》对反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就意味着如被告方认为原告属于恶意起诉,同样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时,被告以原告侵权的事实为请求权基础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当予以一并处理。
股东代表诉讼调解之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进行和解以及和解方式问题,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九民纪要》明确了“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也就是说,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是一种有限制性的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前提条件是该调解协议经过公司有权机关决议通过,目的就是防止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与被告在调解过程中私下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进行了一系列限制。
典型案例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 民二终字第123号】 裁判要旨: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人民法院才最终出具调解书确认该调解协议。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日益扩大,管理模式日趋复杂,公司管理逐步由以股东会为中心到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管理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应运而生,有利于弥补资本多数决的缺陷,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九民纪要》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依旧过于粗糙,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盼本文能够为公司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思路。
作者:蒋博律师(18602768631)
(蒋博律师,执业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湖北省应对新冠疫情律师团成员,鄂州市楚商联合会法律顾问组律师,曾为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航天三江集团(央企)、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等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国,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五点七(0.057%),本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曾两次获得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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