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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企业间的担保行为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安排,但同时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新《公司法》对担保行为的规范更加严格,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必须谨慎行事,否则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2023 年 4 月 21 日,A 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保洁服务供应商,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保洁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A 公司将为 B 公司所经营的商业写字楼提供为期一年的全方位保洁服务,涵盖日常清洁、定期深度清洁等项目。B 公司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向 A 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用,总计金额为 120 万元,分 12 期支付。
在合同签订时,C 公司作为 B 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为了增强 B 公司的商业信誉,向 A 公司出具了一份《债务担保声明》。该声明中明确表示,C 公司愿意为 B 公司在《保洁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该《债务担保声明》仅加盖了 C 公司的公章,并没有 C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 公司自第 5 个月起便开始拖欠保洁服务费用,累计拖欠金额达到 60 万元。A 公司多次与 B 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但 B 公司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拖延支付。无奈之下,A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将 B 公司和 C 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 B 公司支付拖欠的保洁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同时要求 C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C 公司辩称,其出具的《债务担保声明》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担保行为应为无效。C 公司进一步指出,其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债务担保声明》上签字,且 A 公司在接受该担保时,未对 C 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核,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C 公司在出具《债务担保声明》时,未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同时,C 公司在公章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导致在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公章被随意加盖在《债务担保声明》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一方面,A 公司作为专业的商业主体,在接受 C 公司的担保时,有义务对 C 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核。然而,A 公司未能履行这一审核义务,对担保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债务担保声明》无效,C 公司对 B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 A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性:本案中,C 公司因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凸显了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而引发法律风险。
相对人审核义务的履行:A 公司因未履行对 C 公司担保决策程序的审核义务,也承担了一定的过错责任。这提醒其他企业在接受担保时,必须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决策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核,以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升: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企业间的担保行为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涉及担保等重大事项时,谨慎决策,避免盲目担保。
律新提醒
企业在参与担保活动时,切不可掉以轻心。无论是提供担保还是接受担保,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流程办事。提供担保前,务必全面评估被担保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完善内部决策流程并留存相关文件;接受担保时,要仔细审查担保人的决策程序、主体资格等,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同时,建议企业定期组织法律培训,增强全员法律风险意识,遇到拿不准的担保事项,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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