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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而离婚,能逃掉吗
为逃避债务而离婚,能否得逞?

夫妻向他人借款后离婚了

双方约定由一方还款

但之后两人还是都成为了被告

离了婚就能把债务“离掉”吗?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小刘(化名)与小玲(化名)于2010年在淮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儿育女。2023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在淮阳区人民法院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作出了分割,约定由小玲承担欠某银行的10万元债务。

2024年5月,某银行以小刘、小玲为被告,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小刘辩称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由小玲承担还款义务,小玲辩称贷款使用人是小刘,应由小刘还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小刘、小玲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前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小玲辩称应当由小刘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小刘、小玲分别在《个人借款合同》签名,应视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故对小玲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小刘辩称按照(2023)豫1603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应由小玲偿还本案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该司法解释规定,小刘、小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约定仅针对小刘、小玲之间具有约束力,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仍有权向小刘、小玲主张权利;小刘不得以与小玲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对抗作为债权人的某银行,故对小刘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因小刘、小玲未按照约定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某银行请求小刘、小玲偿还贷款本金本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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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仁杰律师
个人简介 魏仁杰律师,男,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执业以来,办理大量民事、公司案件,擅长领域: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认真、负责、勤勉、敬业。       魏律师曾担任或现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也是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本着专业专心专注的理念,维护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深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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