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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基于夫妻意愿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离婚案件中,要先确认债务性质,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参与分割。而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仅由债务人负责偿还即可。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2.一方签字后,另一方是否进行事后追认;
3.债务款项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分割债务,但对外仍需要共同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仍可以向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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