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公司为我补缴2019.11.1-2020.2.24社会保险。 2、请求公司支付我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250元。(未交社保) 3、请求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10000元。 4、请求公司支付我2020.1.1-2020.2.24工资8068元。 事实和理由:我于2019.11.1进入公司工作,工资为4500元/月,双方虽然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我于2020.2.24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以上四点仲裁请求,请问合法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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