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家住宁波,2019年4月9日离职,因公司未支付2018年的奖金部分,于2020年5月份到公司社保所在地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院受理并择日开庭,因对这个仲裁时效法律规定不清楚,错过了1年的仲裁申诉时效,仲裁院驳回我的申诉。但是,离职期间,本人多次前往公司,得到的答复是奖金会发,等公司与客户业务结算清楚以后,因此,本人在得知这个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到提出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眼下,我是否还有可以去法院起诉该公司的权利?还是也是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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