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了3年,聘用合同期限是2018-2021年,但是要求必须服务满6年。这个合法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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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光鑫律师月帮助0人北京市盈科(肇庆)律师事务所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若没有以上条款合同约定事项,那么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如果公司存在22,23条的情形,是可以约定服务年限或者竞业限制期限的。回复于 2020-09-25 14:34:09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0-09-25 14:42:50
请问这个专项培训费用应该如何划分,用人单位除了给我未到岗的那几个月的工资,没有给其他培训费用,这个就算是专项培训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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