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工程师,工资为6000元/月;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周某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相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05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5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周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其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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