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 月份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开庭后作出了裁决说我同一事实重复申请仲裁(之前的仲裁)和在2021年6月8日起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未能就该项请求举证证明自2021年6月8日起一年内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故我的仲裁请求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我2022年1月份发了短信给用人单位:李总,您好我是xx,应劳动监察的要求,我想邀请您、厂长、副厂长,于星期六(2022年1月22日)下午来我家协商出一个拖欠薪酬的结果,大家都好回复劳动监察的协调帮忙〉。请问我这条短信上的内容是否符合劳动仲裁裁决中所说的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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