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本人的不同用人单位累积工作时长已超过2年,目前入职新公司,新公司告知我未曾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服务满一年,因此没有年休资格。(之前的累积2年到现在新公司中间有一段空白未工作时期,社保有2年) 诉求: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年休假办法”条例中,工作时长满一年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包括不同用人单位的累积时长,我这种情况是否能符合该条件,享有年休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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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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