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已经于2021年10月22日到期。(第一个合同)。 现在未续签仍在职。 是不是在22年10月23日就被视为已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十四条最后一段) 如果我现在向公司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公司不同意签任何合同。他应该赔偿我么? 或者,公司只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我可否以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拒绝和他签固定期限合同?这算我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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