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于2023年7月3日向本委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为下列第10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当事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4、申请人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后,仍不齐备;8、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9、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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