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这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幼师 上面有一条是:除去主管部门裁定破产以外,甲方(园区)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与乙方(我方)的劳动合同,否则应给与乙方5000元经济补偿,乙方在合同期内除死亡,重伤(病)外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给予甲方3000元经济补偿且不享受终止合同的当月工资。 这条在劳动法里是合法的吗。 因为在之前园区(新建园区)一直未开,园区也未通知开园时间,比较着急现在去其他幼儿园上班 但是还没有签订合同,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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