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 3 年,试用期截止 9.28 日,但是在 9.25 日,公司以本人“多次未按时按量根据工作计划提交工作结果,且工作志度消消极,经本公司多次沟通后,但依旧未得到改善”理由辞退我。该说法我并不认同,本人在职期间认真负责。请问这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主张申请两倍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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