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16年11月起在公司工作至今,16年12月至19年6月,公司未曾给本人缴纳过任何社保,直至19年7月才开始缴纳,之后21年起至今,公司未与本人签署劳动合同,并且,公司开始拖欠工资,起初拖十天半月时间,后面开始一个月一个月的拖,直至24年4月,24年1月2月的工资都未曾发放,4月2日,本人通过微信向公司负责人索要工资,公司并未支付本人,本人实属无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4月8日,劳动监察大队与公司负责人联系后,公司将工资支付本人,请问这样的情况,本人可以去仲裁吗。如果不去仲裁,继续在公司工作,后续公司还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还可以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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