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子公司员工,总公司为子公司预留了10%股份,本人代持,签有代持协议,工商登记为本人出资10%.协议明确约定本人为代持,不对子公司经营和债务负责,子公司和子公司员工发生欠薪,员工之前起诉子公司并已判子公司败诉,但子公司暂无偿还债务能力,现子公司员工追加本人为补充执行人,已上庭暂未宣判,请问宣判结果是否为本人败诉?败诉后本人需如何提交补充证据?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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