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年三月份入职重庆一家公司(简称A公司),后在签订合同时候,A公司拿出一份合同,合同为劳动合同书,上面甲方(用人单位)为深圳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最后一页上写了本人已经阅读甲方及用工单位xx公司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但这个xx公司为另外一家公司(简称C公司),也就是本人实际工作单位打卡单位都为A公司,合同上用人单位为B公司(工资及社保都是b公司缴纳),合同用工单位为c公司。现在本人被辞退,开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盖章为b公司。现在想咨询如下问题:本人与A公司算不算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够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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