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3 04:44浏览量:1557

当事人签定稳妥合同有适当一个进程,大致包含:(1)投保人的请求,填写稳妥单;(2)投保人与稳妥人商定付出稳妥费的办法;(3)稳妥人检查保单,决议承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4)稳妥人出具稳妥单。那么,在此进程中呈现的稳妥单、交纳保费等行为与稳妥合同的有用缔结是什么联系哪?
1.稳妥单与稳妥合同缔结之间的联系
《稳妥法》第十二条规则,“稳妥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或其他稳妥凭据,并在稳妥单或其他稳妥凭据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现在对稳妥单的签发问题,理论上大体有三种建议:肯定说以为稳妥单是合同建立的必要条件;否定说以为投保人与稳妥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建立,稳妥单仅仅合同建立的证明文件;第三种建议则以为稳妥单的签发是稳妥合同建立后稳妥人的职责,实际上也是否定稳妥单作为合同建立的要件。实务上,这一问题往往涉及到稳妥单签发之前的稳妥事端发作,是否要由稳妥人承当职责的问题。
众所周知,从法令上讲,稳妥单并非稳妥合同自身,而是稳妥合同建立的证明或称书目凭据。从前文剖析可知,稳妥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许诺的进程就某项稳妥业务达成协议今后,就意味着稳妥合同现已建立,至于稳妥单是否签发,则不影响有关补偿职责(除非两边当事人约好以签发稳妥单作为稳妥人许诺的仅有方式)。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则,“ 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并且,稳妥单签发是由稳妥人操控主动权,若以稳妥单签发作为合同建立要件,必然加剧投保人的下风位置,难以发挥稳妥的经济保证功用。
国外立法例对稳妥合同建立是否以稳妥单为要件有类似规则:稳妥人出具稳妥单,但假如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没有共同,则稳妥合同不得建立,当事人不受法令束缚;稳妥人尽管没有出具稳妥单,但稳妥人承受被稳妥人或投保人的要约,则稳妥合同建立,两边当事人得受稳妥合同的束缚 。
2.交纳保费与稳妥合同缔结之间的联系
《稳妥法》第13条对稳妥合同当事人两边的权利职责是这样规则的:“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依照约好交给稳妥费;稳妥人依照约好的时刻开端承当稳妥职责”。这条规则使人对稳妥合同的收效产生了不合: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合同归于实践合同,只需稳妥费交纳之后方收效;另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需两边通过要约和许诺阶段,稳妥合同即告建立收效。
笔者以为,根据咱们关于稳妥合同建立和收效要件的剖析,稳妥合同归于诺成性合同,它的建立不以交纳保费为要件。假如当事人约好,稳妥合同须至稳妥法交清时才收效,那么这仅仅当事人约好的稳妥合同何时收效的一种附加的推迟或中止条件罢了,与稳妥合同的建立是两个概念。更何况,投保人交纳保费和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是稳妥合同建立后两边各自独立承当法令规则的职责,两者是并排联系,而非因果联系。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承当依照约好交纳稳妥费的职责;一起,稳妥人依照约好的时刻开端承当稳妥补偿或给付职责的职责。因此,交纳保费不是稳妥合同有用缔结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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